商洛市商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商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5號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011987********,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qū)**鎮(zhèn)**村**組,現住商州**號樓**單元**室。農民。無前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晚2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酒后與其妻王某某同乘被害人崔某某駕駛的陜H****6出租車行駛至商州**街**路北口時與崔某某發(fā)生口角,李某甲不顧王某某的勸阻,先后對崔某某和路過事發(fā)路段對李某甲勸阻的陜H****2出租車駕駛員姚某某、路人楊某某及現場觀看的張某某實施毆打,致楊某某雙側鼻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崔某某面部軟組織挫傷、張某某眼挫傷,均構成輕微傷。李某甲在隨意毆打他人的同時,致崔某某駕駛的出租車陜H****6車內后視鏡、雨刮器開關損毀、右前門凹陷,致姚某某駕駛的陜H****2出租車后保險杠開裂,共造成財產損失價值99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戶籍證明、醫(yī)院診斷證明、照片、諒解書及情況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崔某某、姚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陜西商洛精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商洛市商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多人,致一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并造成995元的財產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商洛市商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俊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補充材料十一頁及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