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南檢刑訴〔2020〕500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522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市轄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3時,被告人李某甲和朋友在佛山市南海區(qū)**村**超市外桌子喝啤酒,遇到被害人張某某、李某乙來超市購物。李某甲與李某乙因爭搶超市外凳子發(fā)生爭執(zhí),后李某甲拿起桌面啤酒瓶砸李某乙頭部,酒瓶當場破碎。李某乙與張某某隨即上前與李某甲扭打在一起,期間李某甲用手中破碎的啤酒瓶劃傷張某某的左耳、頸項部及右尾指,后李某甲逃離現(xiàn)場。同日5時許,李某甲自行到公安機關(guān)配合調(diào)查。
經(jīng)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系受銳性暴力作用致左耳廓、頸項部、右手尾指軟組織損傷,屬輕傷二級;被害人李某乙系受銳性暴力作用致頭部、肢體軟組織損傷,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李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覃臻???????????????????????????????????????????????檢察官助理?庾瀚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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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佛山市南海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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