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一部刑訴〔2020〕811號
被告人李某甲,綽號“小嘴”,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1002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街道**村**號。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3年9月8日被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臨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25日,王某甲(已判)伙同金某某(另案)在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qū)**山莊、**海鮮樓等地開設“捺六名”賭場,通過安排陶某某(已判)等人在賭場牽熱線,安排被告人陳某甲(已判)為賭場管理,招攬葛某某、李某乙、包某某、王某丁等賭博人員在臨海市、三門縣等地通過微信熱線群的方式進行賭博。
陶某某等9只熱線通過各自建立的微信賭博群為賭場招攬賭博人員在賭博群內(nèi)賭博以及安排工作人員為賭博人員提供下注、賭資結算、記賬、拍攝視頻等并從中牟利。期間,被告人李某甲介紹張某某(已判)為陶某某的熱線群記賬并幫助陶某某發(fā)工資給張某某、提供銀行卡給陶某某并為其結算賭資、招攬賭博人員進熱線群賭博。被告人李某甲參與時間16天,賭場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390萬元左右,個人獲利人民幣5500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賬單、現(xiàn)場照片、手機截圖、航空進出港及訂座記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2.證人李某戊、李某乙、包某某、王某丁、王某乙、朱某某的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陶某某、李某己、李某丙、張某某、王某甲、陳某甲、黃某某、陳某乙、李某丁、王某丙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與人結伙開設賭場,抽頭獲利達50000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嚴靈光
檢察官助理:郭升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3557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卷外材料2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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