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陜檢一部刑訴〔2020〕103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2222001********,漢族,中專畢業(yè),現(xiàn)在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qū)**大學**學院自學**專業(yè),群眾,住河南省三門峽市陜州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在三門峽市陜州區(qū)西李鄉(xiāng)王彥村生產路與花椒樹地頭接壤的地邊路上,因地界問題與被害人李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拉扯過程中李某甲將李某乙從挖掘機履帶上抱摔在地上,致李某乙受傷。經法醫(yī)學鑒定,李某乙主要損傷為6處以上肋骨骨折,其損傷程度達輕傷一級。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賠償李某乙4萬元,并取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及前科證明、到案經過、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CT片及報告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宋某某、邢某某、劉某某、馮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衛(wèi)芳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三門峽市陜州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醫(yī)院CT片、報告單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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