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檢一部刑訴〔2020〕139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51975********,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云南省曲靖市**富村鎮(zhèn)**村民小組長。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人,住富源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富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富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1時許,在云南省富源縣富村鎮(zhèn)新坪村委會上新寨村李某丁家旁邊的道路上,被告人李某甲與被害人李某乙因為道路使用的問題發(fā)生爭吵,后李某甲與李某乙、李某丙(系李某乙兒子)發(fā)生打架。雙方打架期間,李某戊(系李某甲的兒子)到場拉架,被李某乙打傷。打架結束后,雙方人員不同程度受傷。
經富源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乙此次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李某甲、李某丙、李某戊此次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富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月仙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居于家中,電話1388746****。
2.案卷材料和證據卷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三份。
?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