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思檢一部刑訴〔2020〕253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7011987********,彝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qū)**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經(jīng)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qū)?/span>,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20日對其取保候?qū)徑黄斩泄簿炙济┓志謭?zhí)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左右,家住思茅區(qū)南屏鎮(zhèn)曼歇壩村民委員會大寨子村民小組的楊某某在思茅區(qū)**鎮(zhèn)***村大木橋旁一個建筑工地旁撿拾廢鐵時,撿到被人遺棄的一支獵槍。當天,楊某某攜帶該支獵槍到被告人李某甲家找酒喝時,把該獵槍遺忘在了被告人李某甲家的車棚里,被告人李某甲發(fā)現(xiàn)該支獵槍后,對獵槍表面進行了清理,并使用工具將該獵槍進行修復,后將該支獵槍藏匿在思茅區(qū)***村委員會***村民小組**號自家二樓其臥室的衣柜下,2020年5月20日,該槍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經(jīng)普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甲持有的該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具有致傷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物證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取保候?qū)彌Q定書、被告人正側(cè)面照、戶口證明、被告人違法犯罪前科查詢情況;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李某丙、楊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6、鑒定意見:鑒定聘請書、普公司鑒[2020]480號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法規(guī),擅自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zhí)?/span>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思茅區(qū)**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號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81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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