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Z195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417231996********,漢族,初中文化,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人,戶籍地址及住址: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16年8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陽江市陽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25日被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2月份先后三次在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鎮(zhèn)**圩**學車場謝某某的宿舍內(nèi)盜竊了普洱茶八餅。
1、2020年2月份中旬的一天10時多,被告人李某甲從**圩上開助力車去到**學車場,進入謝某某的宿舍內(nèi)盜竊了靠近衛(wèi)生間一角落的茶罐旁邊地上的兩餅普洱茶,后回家中供家人泡茶飲用。
2、2020年2月份中旬的一天16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再次來到**學車場謝某某的宿舍,進入后在靠近衛(wèi)生間一角落的茶罐內(nèi)盜竊四餅普洱茶,后李某甲以50元的價格將該四餅普洱茶賣給村民康某某。
3、2020年2月份中下旬一天13時多,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梁某某三人來到**學車場辦公室,喝完茶離開時,李某甲去到謝某某的宿舍里盜竊了靠近衛(wèi)生間一角落的茶罐內(nèi)的兩餅普洱茶,離開后李某甲將該兩餅普洱茶交給康某某。
經(jīng)陽東區(qū)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李某甲盜竊謝某某的八餅茶葉進行價格認定,價格為2180元人民幣。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謝某某的陳述;3.證人康某某、左某某、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證言;4.辨認、現(xiàn)場指認、現(xiàn)場勘驗等筆錄;5.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6受案登記表、立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記錄證明書、刑事判決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李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江市陽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忠俊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陽江市陽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附于檢察卷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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