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一部刑訴〔2020〕180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02000********,哈尼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住金平縣**鎮(zhèn)**村委會**村民小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金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本院不批準逮捕,次日被金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與朋友羅某某去金平縣金河鎮(zhèn)枯岔河村上墳,在羅某某的親戚家吃完午飯后,李某甲就獨自留在羅某某的親戚家中。當天中午12時許,李某甲出來到枯岔河村路上閑逛,看見停放在公路邊的一輛面包車駕駛位置旁的手機架上有一部手機,見四下無人且車窗未關,于是將該手機盜走。后失主李某乙返回車內發(fā)現手機被盜,于是打電話報警,民警在枯岔河村調查走訪時將李某甲抓獲。經鑒定,李某乙被盜的OPPO手機的價值為人民幣21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羅某某、高某某、李某丙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被查獲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金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普金國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被取保候審于家中,聯系電話:188693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66頁)。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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