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銅檢一部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31990********,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住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隊**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元,2015年2月1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間,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到徐州市銅山區(qū)張集鎮(zhèn)**村、**村等地,翻墻入戶盜竊五起,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3400余元。具體分述如下:?
1.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至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代某某家中,盜竊現(xiàn)金1100元。?
2.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竄至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李某乙家中,盜竊現(xiàn)金500余元。?
3. 2020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至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李某丙家中實施盜竊,因聽到屋外有人說話遂逃離現(xiàn)場而未遂。?
4.2020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至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隊張某某家中,盜竊現(xiàn)金1800元。?
5.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至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靳某某家實施盜竊,因未竊得財物而未遂。?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徐州市銅山區(qū)看守所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等;?
2.被害人代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制作的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在盜竊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厲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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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徐州市銅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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