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紅古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紅檢一部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李某甲,女,漢族,生于1962年**月**日,身份號碼2223031962********,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吉林省扶余市人,住山西省臨汾市**路**小區(qū)**號樓**層。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1年2月22日被蘭州市公安局紅古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網追逃,同年3月3日被蘭州市紅古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9年12月3日被抓獲并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蘭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紅古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改變管轄上報至蘭州市人民檢察院。經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于2020年2月20日以蘭檢一部交訴〔2020〕5號《交辦案件通知書》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6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9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甲在蘭州市紅古區(qū)海石灣鎮(zhèn)經營**足浴店,實際用以組織賣淫活動,并招募趙某某、楊某某等人到其店內進行賣淫。2011年1月8日,經盛某某(已判處刑罰)介紹,馬某某、周某某、華某某,到被告人李某甲經營的**足浴店內從事賣淫活動。2011年1月26日,在被告人李某甲經營的**足浴店內,被告人李某甲因嫖資問題與嫖娼人員劉某甲、李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后陳某某、劉某乙(二人均已判處刑罰)持刀將劉某甲、李某乙捅傷,之后劉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乙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傷。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逃匿,直至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證言;2.書證;3.辨認筆錄;4.鑒定意見;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州市紅古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興娜
??檢察官助理:蘇丹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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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案卷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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