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鄞檢一部刑訴〔2020〕1861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7851993********,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濰坊市**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2日被該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29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4月9日期間,被告人李某甲虛構其有口罩可以銷售,用其微信號a1886368****扮演口罩銷售商,微信號lxw131****扮演口罩生產商,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私發(fā)等方式發(fā)布出售口罩的信息,騙得代某某口罩款2500元、付某某口罩款900元、雷某某口罩款2850元。案發(fā)后,贓款已退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抓獲經過、聊天記錄截圖、支付記錄、收條等;
2.證人蔣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的證言;
3.被害人代某某、付某某、雷某某等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春麗
檢察官助理:張??瑩
2020年8月25日
????????????????????????????????????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寧波市海曙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