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慈檢訴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821198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縣,住慈利縣**鎮(zhèn)**小區(qū)。2016年12月因犯詐騙罪被慈利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2017年7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2019年10月18日被慈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慈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4月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3月12日、5月7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李某甲虛構其能幫助申請公租房或辦理便民卡的事實,先后收取被害人吳某某、肖某某、黎某某、安某甲等人現金共計人民幣626400元,僅退款31500元,剩余594900元無力退還。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收取吳某某等人現金共計63900元,后僅給李某乙退款5000元、給寇某某退款2500元,騙取吳某某等人現金共計56400元;
2、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收取肖某某等人現金共計77000元,后僅退款1000元,騙取肖某某等人現金共計76000元;
3、2018年5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收取黎某某等人現金共計193000元,后僅退款23000元,騙取黎某某等人現金共計170000元;
4、2017年下半年,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騙取金某某現金39400元;
5、2018年2月,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騙取李某丙現金11400元;
6、2018年5月,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騙取鄧某某現金19700元;
7、2018年6月,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騙取安某乙現金19700元;
8、2018年7月至同年8月,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騙取魯某甲、樊某某現金共計59100元;
9、2018年8月,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騙取魯某乙現金39400元;
10、2018年8月,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騙取魯某丙、魯某丁現金共計39400元;
11、2018年5月,李某甲以幫助申請公租房為由,騙取安某甲現金39400元;以幫助辦理銀行卡為由,騙取安某甲現金15000元。共計54400元;
12、2018年6月,李某甲以幫助申請便民卡為由,騙取李某丁現金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
3.證人姚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吳某某、肖某某、黎某某、金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陳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李某甲曾因詐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慈利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萍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押慈利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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