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281號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051985********,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街**號**號樓**單元**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3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甲,聽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間,被告人李某甲在連云港市海州區(qū)**北路**大廈其承租的**座**房間內,四次組織王某某、程某某、楊某某等人,通過麻將“斗?!狈绞竭M行賭博,賭資共計人民幣1238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5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路**大廈其承租的**座**房間內,組織王某某、程某某、楊某某等人利用麻將進行斗牛賭博,賭資共計人民幣275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300元。
2.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路**大廈其承租的**座**房間內,組織王某某、程某某、楊某某等人利用麻將進行斗牛賭博,賭資共計人民幣140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元。
3.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路**大廈其承租的**座**房間內,組織王某某、程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人利用麻將進行斗牛賭博,賭資共計人民幣577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
4.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路**大廈其承租的**座**房間內,組織王某某、程某某、楊某某等人利用麻將進行斗牛賭博,賭資共計人民幣246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被扣押的麻將照片;
2.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轉賬記錄等書證;
3.證人王某某、程某某、李某某、楊某某、季某某證言;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辯解;
5.辨認、提取、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李某甲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冠美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處(聯(lián)系電話136551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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