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滿檢一部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11988********,漢族,中共黨員,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鄉(xiāng)**村**街**號。2019年9月6日被保定市滿城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滿城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李某甲未經“心相印”、“清風”商標注冊權人授權,擅自組織工人在其經營的保定市滿城區(qū)**村**紙箱廠內大量生產印有“心相印”、“清風”商標標識的紙箱,擅自制造的兩種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共計137664件。其中銷售給楊某某(已判決)假冒“心相印”牌紙箱2500個、假冒“清風”牌紙箱800個。2019年5月25日,民警在勝興紙箱廠內查扣假冒“心相印”牌紙箱29416個、假冒“清風”牌紙箱1700個。
上述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心相印”及“清風”注冊商標合法持有人出具的未予授權證明、破案經過等;3.證人楊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劉某某等人證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未經注冊商標合法持有人授權,非法制造并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滿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琳
檢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519487****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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