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檢一部刑訴〔2020〕6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4199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縣,住柳河縣柳河鎮(zhè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柳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吉E****6號小型轎車沿柳河鎮(zhèn)人民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柳河鎮(zhèn)人民大街與廣場路交匯處時與路人鄒某某發(fā)生口角,在柳河縣公安局前進派出所調查期間,鄒某某舉報李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后經鑒定,李某某靜脈血乙醇含量為:137.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包括法律手續(xù)、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常住人口詳細信息等;
2、證人朱某某、馮某某、鄒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通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玉財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與其住所;
2.刑事偵查卷宗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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