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青檢一部刑訴〔2020〕23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05199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qū)**街道**村**號,2018年7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濰坊市濰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青州市**商貿(mào)城**調(diào)味品店門口,盜竊王某某停放在此處的綠色光明牌電動三輪車一輛,該車于2016年7月份購買時的價格為7000元,2019年6月份更換四塊新電池,盜竊時電池價值1500元。
2、2019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青州市**鎮(zhèn)**超市門口,盜竊崔某某停放在此處的綠色財富鴿牌電動三輪車一輛,價值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辦案說明、照片等;2.證人證言:楊某某、董某某、韓某某證言;3.被害人陳述:王某某、崔某某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李某某供述;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累犯,同時適用該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焦天翼
劉玉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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