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界檢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2197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住**區(qū)**莊行政村**樓**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皖K*****號**牌小型面包車沿**路自西向東行駛**鎮(zhèn)**莊路段時,與步行橫過道路的被害人郝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郝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后郝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1月17日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被害人郝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與死者郝某某的家屬達成協(xié)議,賠償郝某某家屬36萬元,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證人凡某某、劉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賠償損失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十一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麗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縣**區(qū)**莊行政村**樓**村**號,電話15178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12頁、補充材料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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