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寧檢刑一刑訴〔2019〕306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87********,漢族,文盲,群眾,現住址及戶籍地均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鄉(xiāng)**村**莊**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經我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李秋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8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現住址及戶籍地均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鄉(xiāng)**村**莊**號。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經我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74********,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現住址及戶籍地均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鄉(xiāng)**村**莊**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經我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432197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現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街**村****(戶籍地為山東省德州市慶云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經我院批準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涉嫌盜竊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付某某提議由其與李秋意共同出資購買汽車、油泵等工具,并租賃被告人王某甲的院落后,付某某拉攏陳某甲預謀三人共同實施盜竊。
2018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經事先預謀,由李秋意駕駛一輛別克牌GL8深藍色商務車,三人行駛至天津市西青區(qū)精武鎮(zhèn)毛條橋東側輔道上,將左某某停放在此處的兩臺挖掘機車內油箱柴油盜走60余升,價值450余元。
2018年11月6日晚,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經事先預謀,由李秋意駕駛一輛別亮牌GL8深藍色商務車,三人行駛至天津市寧河區(qū)七里海鎮(zhèn),先后將蘭某某停放在天津市寧河區(qū)七里海鎮(zhèn)薄臺村東河堤西側路邊的三輛吊車車內油箱柴油盜走100余升、將胡某甲停放在天津市寧河區(qū)七里海鎮(zhèn)馮莊村村東河堤路西側路旁的大車車內油箱柴油盜走70余升,價值共計1200余元。
2018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經事先預謀,由李秋意駕駛一輛別克牌GL8深藍色商務車,三人行駛至天津市寧河區(qū)豐臺鎮(zhèn),先后將高某某停放在豐臺鎮(zhèn)南村新市場博豪KTV門前的一輛挖掘機和一輛壓路機車內油箱柴油盜走。將李某甲停放在豐臺鎮(zhèn)南村新市場博豪KTV南側煤場空地的一輛半掛貨車車內油箱柴油盜走,兩處地點共盜竊柴油400余升,價值2900余元。
2018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經事先預謀,由李秋意駕駛一輛別克牌GL8深藍色商務車,三人行駛至天津市寧河區(qū)豐臺鎮(zhèn),將徐某某停放在豐臺鎮(zhèn)南村新市場修路施工現場的一輛挖掘機和一輛壓路機車內油箱柴油盜走50余升,價值340余元。
2018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經事先預謀,由李秋意駕駛一輛別克牌GL8深藍色商務車,三人行駛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將孫某某停放在曹妃甸區(qū)南堡開發(fā)區(qū)氯堿南門西側路南的一輛半掛車車內油箱柴油盜走40余升,價值250余元。
2018年12月6日晚,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經事先預謀,由李秋意駕駛一輛別克牌GL8深藍色商務車,三人行駛至天津市寧河區(qū)七里海鎮(zhèn),先后將蘭某乙停放在七里海鎮(zhèn)薄臺子村村口的三輛吊車車內油箱柴油盜走、將胡某乙停放在七里海鎮(zhèn)馮莊子村村口的貨車車內油箱柴油盜走,兩處地點共盜竊柴油100余升,價值640余元。
2018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收購由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盜竊所得柴油達800余升,價值5000余元,王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
案發(fā)后,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被抓獲歸案;被告人王某甲、陳某甲主動投案。被告人王某甲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的車輛、油桶、油泵等物證;
2.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諒解協議等書證;
3.證人王某乙、陳某乙、時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高某某、蘭某乙等人的陳述;
5.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6.天津市及河北省關于調整成品油價格公告;
7.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8.視頻監(jiān)控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刑事責任,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刑事責任。被告人李秋意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王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黃鵬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李秋意、陳某甲、王某甲現羈押于天津市寧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光盤3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有關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扣押。
5.量刑建議書4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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