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越檢一部刑訴〔2020〕Z838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漢族,出生地為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縣(以上情況均屬自報)。2006年5月20日因犯搶劫罪被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徙刑三年九個月,2009年1月20日刑滿釋放;2013年8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3年12月4日刑滿釋放;?2019年2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7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在廣州火車站西廣場廁所通道處因?qū)Ρ缓θ宋耗衬硠衿洳灰c穿制服的工作人員爭吵不滿,將被害人魏某某打致鼻骨粉碎性骨折(經(jīng)鑒定為輕傷二級)。同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葉某某證言;
3.被害人魏某某建陳述;
4.被告人李某供述;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犯罪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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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馮梅芳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案件訊問筆錄及具結(jié)書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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