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婁星檢公訴刑訴〔2020〕237號
被告人李金銀,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22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寧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婁底市婁某某**鎮(zhèn)**村**組。因涉嫌掩飾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
被告人鄒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03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漣源市**鎮(zhèn)**村**組,租住在婁底市婁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2015年12月24日被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F(xiàn)因涉嫌掩飾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
被告人鄺志軍,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5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臨武縣**鎮(zhèn)**村**組,租住在婁底市婁某某**。因涉嫌掩飾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
本案由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金銀、鄒某某、鄺志軍涉嫌掩飾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其間,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兩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6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經(jīng)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至2020年5月17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底以來,被告人李金銀為了非法獲取提成,明知取現(xiàn)資金系違法犯罪所得,仍答應(yīng)幫助微信名為“胖胖”的人取現(xiàn)轉(zhuǎn)移贓款,后李金銀又聯(lián)系被告人鄒某某、鄺志軍,以給報酬的方式,請其到銀行取現(xiàn),鄒某某、鄺志軍取現(xiàn)后交給李金銀,再由李金銀將現(xiàn)金交給“胖胖”。
被告人李金銀使用本人8張銀行卡從2019年7月底以來自己取款1885800元;被告人鄒某某使用本人3張卡銀行卡取款1027000元,被告人鄺志軍使用本人5張銀行卡取款1408900元。李金銀獲利9000元左右,鄺志軍獲利5000多元,鄒某某獲利1200元。李金銀涉嫌掩飾犯罪金額4321700元,鄒某某掩飾犯罪金額1027000元,鄺志軍掩飾犯罪金額1408900元。
經(jīng)查證,被害人張某甲、黃某某、陳某甲、孔某某、周某某、史某某、張某乙、張某丙、陳某乙、王某甲等人被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157萬元余元,且被詐騙資金轉(zhuǎn)到被告人李金銀、鄒某某、鄺志軍的銀行卡上,并被其取現(xiàn)。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金銀、鄒某某和鄺志軍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當場扣押現(xiàn)金人民幣199600元、各類銀行卡16張。被告人李金銀、鄒某某和鄺志軍被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報案材料、扣押決定書、繳款書、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流水、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朱某某、王某乙、張某丁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甲、黃某某、陳某甲、孔某某、周某某、史某某、張某乙、張某丙、陳某乙、王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李金銀、鄒某某和鄺志軍的供述和辯解;5.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金銀、鄒某某和鄺志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金銀、鄒某某、鄺志軍明知系違法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取現(xiàn),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鄺志軍、鄒某某、李金銀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李金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鄺志軍、鄒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鄺志軍、鄒某某、李金銀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還應(yīng)同時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對被告人李金銀判處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鄒某某判處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鄺志軍判處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正春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金銀、鄒某某、鄺志軍現(xiàn)羈押于婁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8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3份
4.扣押款物暫扣于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