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越檢二部刑訴〔2020〕13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1261984********,漢族,出生地為湖南省永州市,文化程度文盲,戶籍地為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鎮(zhèn)**村**組。因犯搶奪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1日被假釋。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16年3月7日刑滿釋放。因犯搶奪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7年10月2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2019年8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241981********,漢族,出生地為湖南省永州市,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鎮(zhèn)**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01年12月10日被廣東省廣州市東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3月23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18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2017年9月20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12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伙同同案人何某某(另案處理)去至廣州市越某某起義路繽繽廣場二樓財記餐廳,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謝某某就餐不備之機,盜走被害人放置于身旁的手機2部(經(jīng)鑒定,共價值人民幣1933元),得手后三人攜贓逃離現(xiàn)場。
2019年10月10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何某某去至廣州市海珠區(qū)新港西路118號豐泰紡織檔,趁被害人羅某某不備之機,由同案人何某某掩護,被告人李某某動手盜走被害人手機1部(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791.53元),得手后兩人攜贓逃離現(xiàn)場。
2019年11月8日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何某某去至在佛山市南海區(qū)黃岐鄉(xiāng)府路華苑新村藍大醫(yī)院對出超市門口,趁被害人李某某照看小孩不備之機,由何某某掩護,被告人犯罪李某某動手盜走被害人手機1部(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5896元),得手后兩人攜贓逃離現(xiàn)場。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害人謝某某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無視國家法律,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兩人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依法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冊,光盤8張。
3.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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