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為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日晚21時23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飲酒后駕駛一輛二輪超標電動車,經(jīng)過普寧市流沙大道車站贏家酒店附近時,被我局交警大隊查獲。經(jīng)汕頭市正理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測定:李某甲駕駛二輪超標電動車時血液乙醇的含量為264.9毫克/100毫升,處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廣東正理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法醫(yī)毒物鑒定意見書》;4.視聽資料光碟二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詹X
(院?。?/span>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及補充材料,光盤2張。
3.《認某某從寬制度告知書》、《認某某具結書》各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