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武檢公訴刑訴〔2019〕335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31971********,漢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鎮(zhèn)**村**號,住武寧縣**鎮(zhèn)**村黃土林。1993年10月15日因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流氓罪被武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1998年1月26日保外就醫(yī)。2019年7月27日因吸毒被武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武寧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武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于2019年8月28日被武寧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11月27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7、8點鐘,被告人杜某某在自己位于武寧縣**鎮(zhèn)**村**路,以300元的價格賣給給盧某某一小包重約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盧某某付給杜某某300元現(xiàn)金。
2.2019年4月5日(清明節(jié))前兩天的一天晚上7、8點鐘,被告人杜某某在自己位于武寧縣**鎮(zhèn)**村黃土林的家門口,以300元的價格賣給給盧某某一小包重約0.4克的冰毒,盧某某付給杜某某300元現(xiàn)金。
3.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2、3點鐘,被告人杜某某在自己位于武寧縣**鎮(zhèn)**村黃土林的家門口馬路邊,經(jīng)余某某介紹以300元的價格賣給蔡某某一小包重約0.3克的冰毒,蔡某某支付了300元現(xiàn)金給杜某某。
4.2019年5月31下午3、4點鐘,被告人杜某某在自己位于武寧縣**鎮(zhèn)**村黃土林的家門口馬路邊,以300元的價格賣給蔡某某一小包重約0.4克的冰毒,蔡某某通過微信掃碼支付300元給杜某某。
綜上,被告人杜某某販賣毒品四次,合計1.5克。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歸案經(jīng)過、前科材料、手機截圖照片等;2.證人證言:證人蔡某某、余某某、盧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rèn)筆錄、現(xiàn)場辨認(rèn)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流氓罪被武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可以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萍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寧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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