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豐檢一部刑訴〔2020〕1435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129196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鄉(xiāng)**路**巷**號。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間,被告人杜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處理)在本市豐臺區(qū)****地鐵站附近賓館以及在本市豐臺區(qū)****工商銀行路邊等地,以替被害人王某甲清償與梁某某8萬元債務為由與王某甲簽訂四份借款合同,并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后要求被害人王某甲取現(xiàn)返還錢款的手段,制造虛假銀行流水,形成虛高債權債務關系。又以擔保債權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甲簽訂兩份20年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后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王某甲索要80萬元債務未果。被害人王某甲實際取得借款25萬元,其中包含王某甲與梁某某8萬元債務,被告人杜某某欲騙取55萬元未遂。后被告人杜某某前往豐臺分局東鐵匠營派出所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證人田某某、王某乙、梁某某的證言,以及其他相關書證等為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套路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杜某某詐騙未遂,且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洪元
檢察官助理?田海人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豐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七冊
3.證人名單、量刑建議各二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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