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遵檢二部刑訴〔2019〕2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811995********,滿族,初中,務農,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鎮(zhèn)**村**路**號。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轉取保候審;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6時許,被告人杜某某駕駛冀B*****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遵化市馬蘭峪鎮(zhèn)馬蘭峪二村時,因車輛失控駛入對向車道,與該車道內由南向北騎行二輪電動自行車的沈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沈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沈某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杜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的肇事車輛;
2協(xié)議書、諒解書、到案說明等書證;
3證人郭某某證言;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道路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法醫(yī)病理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程亮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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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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