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二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5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洪某某,現(xiàn)住洪某某**鎮(zhèn)**村***號,農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0時44分許,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駕駛晉L*****號白色寶駿牌小型普通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洪某某**路**村口路段時,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2019年9月11日,經山西省臨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晉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毒化[2019]第69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杜某某血樣經定性分析檢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為180.2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4.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俊麗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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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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