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盤檢刑訴〔2020〕1207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1271988********,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住昆明市盤龍區(qū)**街道**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決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03月21日晚飲酒后駕駛云******號“五菱”牌小型面包車載著楊某某等四人準備到昆明市**村,19時57分杜某某駕駛車輛行駛至昆明市**線阿子營小學附近路段時撞上道路邊水泥隔離墩上,造成楊某某輕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處置交通事故時發(fā)現(xiàn)杜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經(jīng)對杜某某血樣進行鑒定,乙醇含量為266.17mg/100ml(乙醇/血)。
案發(fā)后被告人杜某某未對楊某某進行賠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戶口證明,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證言,證人王某某證言,證人陶某某證言;4.鑒定意見:昆明錦康司法鑒定中心(2020)毒鑒字1200號法醫(yī)毒物鑒定意見書;5.辨認筆錄:杜某某現(xiàn)場辨認筆錄;6.現(xiàn)場勘驗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并造成道路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穎源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580887****。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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