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031979********,漢族,農民,群眾,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鎮(zhèn)**村**區(qū)**號,現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武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于中午飯和晚飯期間在**鎮(zhèn)**村兩次飲酒,當晚23時許,杜某某駕車從**鎮(zhèn)**村出發(fā)回衡水,行駛至武邑縣**路**站附近時被民警查獲。后經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杜某某檢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82.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查獲經過、發(fā)破案報告、查獲視頻光盤;
2、酒精檢測結果單、提取血樣登記表、檢驗報告;
3、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戶籍證明信;
6、其他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巖
檢察官助理:袁偉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審查卷各一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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