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科檢一部刑訴〔2020〕Z929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1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科爾沁區(qū)**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詐騙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科爾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9年6月1日刑滿釋放。2020年7月8日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通遼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F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qū)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拾得徐某某遺落在其車內駕駛證后,將該駕駛證上徐某某的照片變造成自己的照片后自己使用。2020年7月6日10時許,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使用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蒙GEV**小型轎車行駛至通遼市科爾沁區(qū)濱河大街和平路時,被通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詢問發(fā)現了杜某某變造駕駛證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證言:徐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變造身份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變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杜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科爾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齊曉龍
檢察員:虬龍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被科爾沁區(qū)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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