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邯山檢一部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271983********,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馬頭工業(yè)城**村**組**號,住戶籍地,無業(yè)。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經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邯山區(qū)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0月2日15時許,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郭某甲、郭某乙、許某某(均已判)等人在邯鄲市浴新南大街與農林路交叉口東南角,因停車問題將被害人吝某某、藺某某駕駛的黑色轎車強行攔住,并對二人進行毆打,致藺某某、吝某某頭面部等部位挫傷。經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藺某某、吝某某的損傷均屬輕微傷。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陳述;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辨認筆錄;5、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現實表現。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金明
(院?。?/span>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邯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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