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硚檢一部刑訴〔2020〕347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22011973********,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湖北**集團**兼武漢市硚口區(qū)**路**店**,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街**路**號**棟**單元**室,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街**路**號**棟**單元**室。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批準,于2020年4月1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國斌,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于同年6月28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補充偵查,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2020年8月21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5?時許,被告人杜某某在武漢市硚口區(qū)**路**門店內,以人民幣5600元的價格收贓16部華為手機。以上手機均為2020年4月13日凌晨1時30分許,四名未成年人陳某甲、周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在武漢市江岸區(qū)后湖大道漢口城市廣場C?區(qū)C-1-1618?的商鋪華為體驗店內,?破門入店盜竊的各類型號華為手機。經武漢市江岸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對手機價格認定,被告人杜某某收贓的16部華為手機價值人民幣31865?元,均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扣押后發(fā)還被害人蘭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破案經過、刑事偵查照片、身份材料等;2.盜手機人的供述:陳某甲、周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3,證人證言:證人邵某某、陳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蘭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武漢市江岸區(qū)成發(fā)展和改革局的價格認定結論書;6.搜查筆錄、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力
書記員:高先豐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方式:18971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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