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652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群眾,山東省蘭陵縣人,現(xiàn)住蘭陵縣**醫(yī)院。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蘭陵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山東省蘭陵縣公安局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被他人砍傷頭部,致其重傷二級。約2020年3月19日,杜某某與妻子劉某某在電話中爭吵。2020年3月21日,杜某某回家發(fā)現(xiàn)劉某某將戶口本、存有賠償款的銀行卡、兩個女兒及衣物等都帶離后受到刺激,當日8時許,杜某某與母親臧某某一起乘坐滴滴出租車去蘭陵縣魯城鎮(zhèn)**村找劉某某,途中杜某某購買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到之后因不滿劉某某一家不讓其進家,便一手攬住劉某某脖子,一手將菜刀架在劉某某脖子上,最終導致劉某某和其本人均受傷。經(jīng)鑒定,杜某某作案時患有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劉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劉洪明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持菜刀欲剝奪他人生命,致他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向俠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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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蘭陵縣**醫(yī)院。
2、偵查卷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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