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20〕Z1141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21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貨車駕駛員,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南川區(qū)**街道**組,住重慶市大渡口區(qū)**小區(qū)**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2退回補充偵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于2020年11月11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杜某某與董某某(另案處理)共謀盜竊后,多次駕駛裝載被害單位鋼材的渝D57**普通重型貨車到重慶市江北區(qū)美捷魚復工業(yè)園區(qū)3號董某某的租賃廠房,由董某某安排工人用行車、卷揚機、液壓鉗、液壓機等設備和工具,采取抽取或者剪取的方式,盜竊少量鋼材并將余下鋼材重新打包后,由杜某某運往目的地進行交付,杜某某每次按照盜竊的鋼材重量從董某某處分得一定數額的現金。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駕駛裝載被害單位陜西**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鋼材的渝D57**貨車,前往董某某的租賃廠房內,與董某某等人共同盜竊其中少量鋼材后,從董某某處分得贓款若干。
2.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駕駛裝載被害單位陜西**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鋼材的渝D57**貨車,前往董某某的租賃廠房內,與董某某等人共同盜竊其中少量鋼材后,從董某某處分得贓款若干。
3.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駕駛裝載被害單位陜西**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鋼材的渝D57**貨車,前往董某某的租賃廠房內,與董某某等人共同盜竊其中少量鋼材后,從董某某處分得贓款若干。
4.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駕駛裝載被害單位重慶**物資有限公司鋼材的渝D57**貨車,前往董某某的租賃廠房內,與董某某等人共同盜竊其中少量鋼材后,從董某某處分得贓款若干。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杜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貨物物流單據等書證;
2.證人董某某、熊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現場工作記錄、指認現場筆錄、辨認筆錄等筆錄;
5.手機通話記錄等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杜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可以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詩特
檢察官助理??宋??坪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重慶市大渡口區(qū)**小區(qū)**棟**,聯系電話1532095****;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被告人杜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暫扣于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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