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武江檢二部刑訴〔2019〕247號
被告人杜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31953********,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原系武漢**市場**(已退休),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江漢區(qū)**里**號**樓**號,現(xiàn)住武漢市江漢區(qū)**路**號**樓。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經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2時許,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杜某甲居住的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路**號**樓私房內床邊的凳子上,查獲毒品疑似物若干(兩個透明塑料袋包裝的毒品疑似物,其中一袋內裝有9小袋的疑似毒品“麻果”的紅色片劑,另一袋內裝有6小袋疑似毒品“冰”的白色晶體),并將其當場抓獲。經稱量和鑒定,上述疑似毒品“麻果”的紅色片劑凈重8.77克,疑似毒品“冰”的白色晶體凈重1.65克,均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涉案毒品的照片等物證;2.抓破案經過、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國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扣押筆錄及清單、稱量和取樣筆錄、搜查筆錄、無法現(xiàn)場分裝及無法查實上線的情況說明、管轄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尿液檢測報告等書證;3.證人秦某某、杜某乙的證言;4.毒品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6.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數(shù)量達到10.42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王常青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武漢市江漢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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