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米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楊某在米易縣攀蓮鎮(zhèn)米易中學對面的公廁旁,將其從他人處購買的冰毒販賣給李某某,并收取李某某微信轉賬600元。
2、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楊某在米易縣中醫(yī)院大門外城南警務室附近路邊的樹下,將其從他人處購買的冰毒販賣給李某某,并分五次收取李某某微信轉賬1300元。
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楊某在米易縣埡口鎮(zhèn)“張老偏”手機店對面的巷道口,將其從他人處購買的冰毒留取一小坨后,將剩余部分販賣給李某某、高某某,并收取李某某現(xiàn)金750元,微信轉賬1200元。
4、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楊某在米易縣攀蓮鎮(zhèn)尚品國際樓下網友網吧門口,將其從他人處購買的冰毒販賣給李某某,并收取李某某微信轉賬1400元。
5、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楊某在米易縣埡口鎮(zhèn)政府對面路邊橡膠樹下,將其從他人處購買的冰毒販賣給李某某,并收取李某某微信轉賬500元。
2019年9月29日23時許,米易縣公安局民警在米易縣埡口鎮(zhèn)巡邏時,擋獲被告人楊某,從其身上查獲冰毒疑似物2 袋、麻古疑似物1袋、電子秤一臺。經稱量,冰毒疑似物凈重4.725 克,麻古疑似物凈重0.58克。2019 年11月4 日,經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被告人楊某身上查獲的冰毒疑似物、麻古疑似物抽樣送檢檢材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毒品而多次販賣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米易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盧顯富
附:
1.被告人楊某現(xiàn)羈押于米易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換押證1份;
6.涉案財物處置意見書1份;
7.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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