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公刑訴〔2019〕640號
被告人楊明媚,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5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與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現住莆田市城廂區(qū)**街道**街**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許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5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與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現住莆田市荔城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明媚、許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3日至7月27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起,被告人楊明媚受同案人楊某某、阿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另案處理)團隊的委托,在莆田地區(qū)組建團隊。被告人楊明媚身為團隊長,先推薦并發(fā)展被告人許某某、同案人徐某某、朱某某、鄭某某、林某某等人為團隊小組長,后在莆田市荔城區(qū)等地通過微信群發(fā)布馬鈴薯、精準扶貧等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虛假項目。被告人許某某、同案人徐某某、朱某某、鄭某某、林某某等人負責發(fā)展下線會員投資,共發(fā)展會員600余人。被告人楊明媚轉發(fā)上線同案人楊某某在團隊微信群內發(fā)布上述虛構項目后,通過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等方式接受下線被告人許某某、同案人徐某某、朱某某、鄭某某、林某某等人發(fā)展的會員上報的投資數額。被告人楊明媚將收到的錢款通過微信及銀行轉賬方式上報給同案人阿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經查,被告人楊明媚上報給上線被告人楊某某團隊共計人民幣1103037.53元,被告人許某某上報給上線被告人楊明媚共計人民幣78713.95元。
2019年3月7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城廂區(qū)**街道**街**弄**號抓獲被告人楊明媚,現查扣押手機2部、筆記本電腦1部等;同日,在莆田市荔城區(qū)西天尾鎮(zhèn)林峰村委員會附近無名工廠保安室抓獲被告人許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刑事照片、銀行流水、會員清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郭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明媚、許某某、同案人阿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福建華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5.電子數據;6.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明媚、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中楊明媚騙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1103037.53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某某騙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78713.9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穎慧?
檢察員:林??甄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羈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楊明媚現羈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9冊。
3.光盤2張。
4.U盤1個。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