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起訴書
津檢一分院公訴刑訴〔2017〕43號
被告人楊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41983********,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住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園**號樓**門**號(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南開區(qū)**路**樓**樓**號)。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拘留,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41958********,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家園**區(qū)**號樓**門**號(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南開區(qū)**路**樓**號樓**門**號)。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拘留,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楊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7年1月9日向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因案件管轄,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1時許,被告人楊某駕駛牌照號為津M****4的五菱牌小客車從我市外環(huán)西路輔路由北向東左拐進入密云一支路時,將跪在道路南側的李某某撞擊并碾軋于車下,該楊交通肇事后即撥通電話將上述情況告知其父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楊某某隨即趕至現(xiàn)場。二被告人預謀后,將尚有明顯生命體征的李某某抬至上述小客車內,由被告人楊某某、楊某先后駕車至天津市靜海區(qū)津滄高速公路輔路前畢莊出口北600米處,將李某某放在該輔路東側水溝堤坡上的雜草內。其后,二被告人駕車逃匿。
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辨認等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交通肇事后與被告人楊某某共謀,將被害人轉移至僻靜之處后離開,不予救助,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致使他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王子悅
2017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貳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壹份;
4.物證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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