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靖檢公訴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楊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321978********,漢族,靖安縣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靖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靖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靖安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4月14日由靖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靖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06日20時20分許,靖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宋某某、徐某在靖安縣**鎮(zhèn)寶峰大道路段設卡檢查時,現場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駕駛贛******號小型汽車的楊某進行酒精檢測,結果為95mg/100ml,后民警將楊某帶至靖安縣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對其血樣中的乙醇含量進行檢測,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江西神州[2019]毒鑒字第某某號乙醇含量檢測意見書顯示楊某血樣中的乙醇成份含量為128.8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證人李某某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車輛照片,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檢測意見書,楊某的駕駛證信息,到案情況說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及人口信息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靖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文文
檢察官助理:吳斌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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