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江檢刑訴〔2019〕11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0041978********,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縣,住江陵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江陵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4211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縣,住江陵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江陵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江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因案情復雜,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江陵縣**鎮(zhèn)**村**組自己家中,用電腦將香港《馬經(jīng)--六合彩》碼報(以下簡稱碼報)的電子版通過網(wǎng)絡下載,用復印機進行復印。將復印的碼報賣給張某某及付某某。其中,銷售給張某某金額1728元,銷售給付某某金額49140元,共計銷售金額50868元。楊某某非法獲利7200余元。案發(fā)后,楊某某退出非法所得7200元。
2016年2月至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找楊某某購買碼報后,在江陵縣**鎮(zhèn)原自己經(jīng)營的**店向周邊人員銷售,銷售金額57200.4元,非法獲利7000余元。
2018年12月7日,江陵縣文體新聞出版廣電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付某某經(jīng)營的打字復印店內(nèi)現(xiàn)場查獲尚未出售的碼報400份。
經(jīng)荊州市文化新聞出版廠電局審查鑒定,楊某某、付某某銷售的碼報屬非法出版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書證;2、證人章某某等人證言;3、鑒定意見;4、被告人楊某某、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楊某某、付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銷售與地下六合彩投注有關的非法出版物,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系主動投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江陵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秦長舉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付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楊某某1897213****,付某某1597160****。
2.移送案卷材料3冊,付某某記賬筆記本5本。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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