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檢刑訴〔2020〕13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021963********,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清鎮(zhèn)市,住清鎮(zhèn)市**村**組,農民。1985年12月15日因故意殺人(未遂)罪被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經我院不批準逮捕,次日由清鎮(zhèn)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0日經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02196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清鎮(zhèn)市,住清鎮(zhèn)市**村**組,農民。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0日經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州省清鎮(zhèn)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吳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吳某某到清鎮(zhèn)市紅楓湖將軍灣附近班普關水域,將網目尺寸為2厘米的漁網安放于該水域用于捕魚。次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吳某某劃船返回到該水域收網撈魚時,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并查獲作案工具漁網一副及捕獲的水產品白條魚共計7.9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作案工具漁網、漁獲物及照片;2.戶籍信息、抓獲經過、情況說明等書證;3.被告人楊某某、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證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吳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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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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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吳某某現在家候審(楊某某電話:1878662****、吳某某電話1528514****)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散件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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