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0〕3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21198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寧市蓬溪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云南省迪慶州香格里拉市**鎮(zhèn)淀粉廠。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自2020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限至2020年9月18日,經(jīng)我院批準(zhǔn),于2020年9月18日對其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德某某看守所,無前科。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4211982********,藏族,中專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自2020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限至2020年9月18日,經(jīng)我院批準(zhǔn),于2020年9月18日對其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德某某看守所,無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德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兩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兩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楊某某與木某某、和某某陪同被告人張某某從香格里拉駕車至下關(guān)購買毒品小麻,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和某某以5000元購買了100顆毒品小麻,返回香格里拉途中幾人共同吸食了部分毒品小麻。被告人楊某某表示可以幫被告人張某某找到毒品買家,后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微信告知被告人楊某某毒品小麻的價格。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張某某通過被告人楊某某向趙某某以700元販賣了10顆毒品小麻,后通過被告人楊某某以800元向肖某某販賣10顆毒品小麻時被民警當(dāng)場抓獲。民警當(dāng)場從肖某某家中查獲凈重0.81克的毒品小麻,當(dāng)場查獲被告人張某某身上的凈重0.37克的毒品小麻和其放在車內(nèi)凈重2.76克的毒品小麻。經(jīng)鑒定,查獲的毒品小麻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毒品小麻3.94克;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違法犯罪記錄等;3.證人肖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兩被告人刑事責(zé)任。兩被告人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屬于共同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巴三拉木
檢察官助理:次翁扎西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德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涉案的毒品小麻現(xiàn)扣押于德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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