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訴〔2018〕5號
被告單位河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注冊號13018400000****,單位地址河北省新樂市**路**號,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訴訟代表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被告單位河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6041968********,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新樂市**路**巷**排**號,現(xiàn)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街**家園**號樓**號。河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單位行賄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5年9月8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11日由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5年9月30日經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河北省新樂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23291954********,漢族,中共黨員,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新樂市**路**號**號**單元**號,現(xiàn)住址河北省新樂市**街**號,河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單位行賄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5年9月8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11日由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5年9月30日經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河北省新樂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本院反貪部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河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人楊某某、李某甲涉嫌單位行賄罪,于2018年12月21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06年至2008年,河北省新樂市政府征收、掛牌出讓位于河北省新樂市城建局北側、禮堂街東側的西長壽村土地。河北**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楊某某、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為了取得此塊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fā),違反土地征收政策,謀取不正當利益。在2007年,向河北省新樂市西長壽村黨支部書記張某甲行賄30萬元,向河北省新樂市西長壽村村委會主任張某乙行賄10萬元,向河北省新樂市西長壽村村委會委員康某甲、張某丙、康某乙各行賄5萬元,向河北省新樂市西長壽村黨支部委員祖某某、張某丁各行賄5萬元。
2.2009年,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拍賣河北省石家莊國人環(huán)保制品有限公司抵押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河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楊某某、趙某某(另案處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某乙行賄100萬元。河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取得了石家莊國人環(huán)保制品有限公司抵押房產和土地使用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無前科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章程、協(xié)議、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康某甲、祖某某、康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河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垚
??????????????????2018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楊某某、李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河北省新樂市;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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