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丹檢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楊某某,綽號**,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61985********,苗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丹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23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綽號酒鬼,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苗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縣,住龍泉鎮(zhèn)羊甲村九組24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丹寨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丹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王某某二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4時30分許,王某某介紹彭合文、韋友勇、楊某某到凱里市購買得400元錢的冰毒,購買回來后經楊某某同意王某某、彭某某、韋某甲、韋某乙前往丹寨縣羊甲村楊某某家吸食毒品,并由彭某某、王某某現場制作冰壺,楊某某、王某某、韋某甲、韋某乙四人以燙吸的方式輪流吸食冰毒,彭合文因身體不適現場沒有吸食。后王某某、韋某甲、韋某乙、彭某某被丹寨縣公安局依法傳喚接受訊問,楊某某在抓捕時拒捕,躲在自家房屋二樓并跳窗逃跑。丹寨縣公安局于于2020年5月18日在丹寨縣龍泉鎮(zhèn)振興西路發(fā)現楊某某并將其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3.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場檢測報告及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丹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永海
???????????????????????????????????????????????檢察官助理?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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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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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在丹寨縣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由丹寨縣公安局龍泉派出所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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