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普檢三部刑訴〔2020〕73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6103211992********,漢族,本科文化,無業(yè),戶籍在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qū)**鄉(xiāng)**村**組**號,現住安徽省蜀山區(qū)**街**道**街**棟**號。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2011992********,漢族,本科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鄉(xiāng)**村**組**號,現住安徽省蜀山區(qū)**期**棟**單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起,被告人楊某某和被告人馬某某使用從“番*”接碼平臺處購得的手機號碼及驗證碼、使用手機APP篡改手機設備號、購買未在“**”平臺上使用過的支付寶等方式注冊虛假的新用戶,刷單騙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用戶首單紅包。截至2019年3月,二人共計刷單2000余次,騙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紅包補貼款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以下幣種同)。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先后接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二名被告人已賠償被害單位的全部經濟損失,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所在公司的“**”平臺在后臺信息比對的時候發(fā)現被告人楊某某存在通過虛假刷單騙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紅包補貼款的事實。
2.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刷單記錄明細一組,證明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涉及的詳細刷單記錄和刷單金額。
3.銀行轉賬記錄回執(zhí)、諒解書,證明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已全額退賠被害單位,并已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
4.到案經過,證明二名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5.戶籍信息,證明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況,二人均無前科。
6.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的供述,證明其二人利用“番*”接碼平臺購買新的手機號碼和驗證碼,通過改機軟件改變手機設備號,,通過購買的新支付寶賬號進行支付,在“**”外賣平臺上注冊新用戶,從而騙取平臺首單紅包共計4萬余元的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笑非
檢察官助理:張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馬某某現均被取保候審于住所地,被告人楊某某聯系方式:1525655****。辯護人曹某某,聯系方式:1348242****。被告人馬某某聯系方式:1537525****。辯護人:關某某,聯系方式:1376130****。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件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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