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淅檢未檢刑訴〔2020〕3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小學文化。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在“同和阿哲”的介紹、幫助下,被告人楊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了四家公司,并將獲取的四個營業(yè)執(zhí)照出售給“同和阿哲”,獲利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及辯解;2.對公賬戶開立銀行手續(xù)、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交易流水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為獲取利益辦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并出售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淅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薛??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西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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