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北檢二部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13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園**號樓**號,居住地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18時43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燈光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牌照號為津A****6亞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天津市河北區(qū)真理道第三條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紅星路交口向北轉彎過程中,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自行車沿真理道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被告人楊某某所駕車輛在綠燈信號轉彎時妨礙被放行直行車輛被害人張某某的通行,與張某某發(fā)生碰撞并碾壓張某某身體及車輛,造成張某某當場死亡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符合較大鈍性外力致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隊王串場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楊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經被告人楊某某報警,民警前往現(xiàn)場出警并將在現(xiàn)場等待的楊某某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及肇事車輛所屬單位、保險公司共賠償被害人親屬人民幣830000元,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初犯、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獲得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元冰凌??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補充材料四頁。
4、光盤一張。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6、《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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