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經檢公訴刑訴〔2019〕78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24031987********,回族,大學本科文化,無固定職業(yè),現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qū)**小區(qū)**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派出所管內。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無前科劣跡。現羈押于長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3日16時36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吉AS****號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長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北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會展中心北四號門非機動車道處時,將前方同方向駕駛自行車的郭某某撞倒致傷。被害人郭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9年7月25日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郭某某系交通事故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重度損傷后,形成腦軟化灶,長期昏迷臥床,由于肺內感染致肺、心功能障礙而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楊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楊某某供述;
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石紅兵
(院?。?/span>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于長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卷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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