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并尖檢一部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4241989********,漢族,**文化程度,無業(yè),住**省**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年**月**日**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醉酒駕駛晉D****S號**色**牌**車沿**市**區(qū)**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市**區(qū)**路中段時,被太原市交警支隊尖草坪二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60mg/100ml,后經(jīng)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送檢的楊某某血樣進行檢測,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5.8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竇春健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居住于**省**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52341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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