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三坪墾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 年10 月05 日00 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新B*****的棕色凌派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第十二師五一農場**街與**路十字路口時,被三坪墾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現場查獲,并對其進行抽血檢測,檢驗結果為:每lOOml 血液中含乙醇193mg 。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對其的行為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鑒定意見:新疆交通科學研究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證言。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二個月十五天拘役,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覃 斌
楊振武
附:
1.被告人楊某某取保候審于第十二師五一農場**小區(qū)旁,電話:138********。
2.公安刑事偵查卷2冊,光盤8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量刑建議書2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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