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駕駛冀F*****號小型汽車行駛至雄縣溫泉城連接線-18公里雄縣東出口,被民警當場查獲。經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213mg/lOO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綜合其酒精含量,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范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雄縣 *村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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